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
来源:日期:23-12-28 09:39:59
《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质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质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监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一条  依法承揽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应充分考虑所配备人员专业、等级、数量,合理确定监理取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不得超资质承揽业务,不得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不得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第二条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履行合同承诺,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内容。承接监理业务后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3〕6号)要求合理配备人员,严禁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监理职责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见附件)内容。
第四条  落实人员到岗履职。监理企业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职责、不廉洁自律等人员。各级监督机构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依法依规同时监理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天。
第五条  及时做好信息录入、月报、年报工作。监理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企业、项目、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规定的录入范围、录入内容和录入流程,真实、准确、规范地录入信息;落实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内容,做好统计调查的月报、年报工作。
二、监理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  监理企业分类标准。监理企业按照履职尽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划分为AAA、AA、A、B、C五类,90分含以上为AAA类,80含--90分不含为AA类,70含-80不含分为A类,70不含-60含分为B类,60分不含以下为C类。
(一)一般评价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履职尽责情况
①监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情况;
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专业、分工、责任)等情况;
③落实《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情况
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
⑤月报、年报、各类信息录入情况;
⑥配合主管部门资质动态核查情况。
2.安全生产情况
①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情况;